今年8月,中共*、国务院印发《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全面建设数字法治*”。从建设数字*到建设数字法治*,名称的变化意味着建设的着力点与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其中的基本考虑有哪些?如何理解数字法治*?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文进行了粗浅的梳理。
从建设历程和未来发展趋势看,我国数字*建设大致经历了信息化时代、数据化时代和智能化时代三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由“信息化”向“数据化”过渡的阶段,“智能化”在某些领域也在积极探索。数据化时代的数字*建设不是*务信息化的简单延伸,而是包含了社会治理、服务组织和决策模式上的根本性变革,它对*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治理方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提出“建设数字法治*”并非简单的“监管的数字化”或“数字化监管”,而是对“*理念、机构、职能、流程再造的法治化进程”,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纲要》看数字法治*建设
《纲要》明确提出“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着力实现*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建设数字化水平”。
首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是路径。这是基于对“技术具有独立于社会影响的外生性”以及“人类社会可被计算化”的判断为前提,旨在强调通过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等手段解决行*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依靠经验决策、决策精准性不足、决策效率低等问题,将行*权力的行使借助技术手段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中。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这样一个目标?《纲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务数据有序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互联网+’监管执法”是深入推进“互联网+*务服务”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解决的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提高监管执法的效能问题,包括通过信息平台等技术手段解决执法主体过多、执法部门化、执法成本高、非现场执法、执法半自动化等问题,也包括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监管执法情况,优化执法流程,堵住监管漏洞。
其次,实现*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是目标。治理信息化本身即蕴含着依据规则治理的理念,这种规则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被技术手段客观化了的步骤、方法、程序,体现着数字世界精准的运行法则与法治化所要达到的“基于法律的治理”的高度趋同。要实现这种高度趋同和深度融合,一方面,要求在*治理信息化过程中必须贯彻法治化的规范引领,将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互联网平台垄断、数据泄露、隐私侵犯、就业结构失衡等伦理失调、责任失序、权利失衡问题纳入法治范畴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在*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要积极探索信息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思维更新、理论更新和工具更新,增强数位素养,探索技术赋权和技术中立下的法治理论创新,优化司法业务和流程,将信息化所蕴含的技术理性与法治化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有机结合,真正实现二者的深度融合。
推进数字法治*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及防范
建设数字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治理创新相结合的重大探索。个人认为,在具体实践中仍需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与技术手段的有限性。数字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和数字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对“人类社会可计算”结论的质疑一直都存在,而社会治理又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仅要考虑社会因素对技术路线演进的影响,更要考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伦理的深层次影响,“内卷化”“996工作制”等社会性问题的出现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在资本加持下的技术主导给社会造成的副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利用技术逻辑去代替复杂的社会治理过程,线下世界的数字镜像化过程中缺失的可能不仅有人性的温度,还有更多无法被数字化复刻的对社会、对人的感受和感知,这也从某种意义上决定了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困难程度。
二是处理好数字法治*建设与传统治理的关系。基于目标定位、理念和运行机制的不同,数字法治*建设在追求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的过程中,还应处理好与传统治理实践的融合问题。数字法治*建设不是要建立一套全新的*治理机制,而是在传统治理的基础上通过互补来实现治理的协同,通过创新来实现治理效能的提升,通过开放来实现新的平衡。在此过程中,*治理的内涵将得到进一步拓展,最终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警惕数字技术的全面应用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近年来,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引发了人们对算法偏见、侵犯隐私、社会分化加剧、*和企业权力过大等问题的担忧,其本质上是对“技术赋权”*和企业的担忧。数字世界具有高度分散、去中心化的特点,它在消解传统社会结构和基础的同时,也在重塑着*、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和社会彼此间的契约和分离创造了一个新的基础结构”。在此背景下,一方面要警惕技术赋权对*和社会权力的消解和侵蚀,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对数字技术的应用“矫枉过正”,阻碍技术创新。因此,要在法治框架内创新数字治理模式,理性看待技术的“双刃剑”效应,在包容创新和审慎监管之间寻求平衡,让数字技术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为全面建成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丨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